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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丽名家具经营部、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0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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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07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芜湖县丽名家具经营部、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县丽名家具经营部;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丽名家具经营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221MA2P60K46Q,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皖江大市场8号楼C15、17号。法定代表人:姚民亮。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丽晶财富广场2号楼102、103商铺。法定代表人:范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丽民家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丽名家具经营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于4月20日、8月3日、8月22日、8月30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发现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前往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5.本院线下查询,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湾沚区丽晶财富广场2号楼102、103商铺已倒闭,其法人无法联络,下落不明。6.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01085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前15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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