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延宝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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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655号案件名称
庄延宝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庄延宝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655号被执行人:庄延宝,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本院(2021)辽010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延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土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庄延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04执36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马纯光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竞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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