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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郭玉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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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郭玉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郭玉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田跃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玉申,男性,1961年04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侯兰,女性,1964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齐乐天,男性,1987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郭玉申、杨侯兰、齐乐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9号民事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玉申、杨侯兰、齐乐天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玉申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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