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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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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鄢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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