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加洁、刘大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208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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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2208号之十案件名称
孙加洁、刘大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加洁;刘大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220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孙加洁。被执行人:刘大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大伟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大伟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子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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