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武与辛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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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094号案件名称
李相武与辛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相武;辛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3094号原告:辛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405056639,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相武,男,约56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辛喜与被告李相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辛喜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0元,由原告辛喜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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