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强、刘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9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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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9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伟强、刘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夏伟强;刘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伟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刘倩,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伟强与被执行人刘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5456.6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65456.64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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