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鹿道强、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鹿道强、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鹿道强;张超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原告:鹿道强,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超,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鹿道强与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000元,请求按1000元标的收取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1326元),退回原告1301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