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道强、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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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鹿道强、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鹿道强;张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266号之一原告:鹿道强,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超,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鹿道强与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000元,请求按1000元标的收取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1326元),退回原告1301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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