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旭敏、王一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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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48号案件名称
蒋旭敏、王一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旭敏;王一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蒋旭敏,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一舟,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旭敏与被执行人王一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次已恢复执行并完成银行续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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