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一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06号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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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06号执一案件名称
浏阳市中一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中一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06号执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一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浏阳市中一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果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931.3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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