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民、顾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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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64号案件名称
郭新民、顾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郭新民;顾建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4号申请人:郭新民,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顾建安,男,194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郭新民与被申请人顾建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顾建安名下价值504073.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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