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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18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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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187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187号之五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二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陕082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2执保705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告西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尚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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