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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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11号案件名称
秦某某、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秦某某运输费147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2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部门反馈李某某名下有一辆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陕FXXXX,注册时间:2009年7月14日),本院查明该车辆已被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执行中,本院了解到李某某在本院涉及十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标的27万余元。李某某2016年给某某镇某某社区修建的村委会宿办楼,工程款大概有28万左右,现尚未结清。本院已向其施工挂靠的西乡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函,待该工程款拨付到位后,本院会按比例分配;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在外,在户籍地也没有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运输费147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2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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