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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铁林、徐少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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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栗铁林、徐少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栗铁林;徐少广;徐忠昌;徐忠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栗铁林,男性,1957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少广,男性,1963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徐忠昌,男性,198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徐忠库,男性,198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0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栗铁林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少广、徐忠昌、徐忠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少广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058000665078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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