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铁林、徐少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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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案件名称
栗铁林、徐少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栗铁林;徐少广;徐忠昌;徐忠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2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栗铁林,男性,1957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少广,男性,1963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徐忠昌,男性,198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徐忠库,男性,198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0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栗铁林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少广、徐忠昌、徐忠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少广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058000665078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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