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超、刘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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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545号案件名称
柯超、刘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柯超;刘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4民初3545号原告:柯超,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出生,湖北省房县人,住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娇,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悦,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柯超与被告刘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万元,支付利息6463.96元(以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按照三年期LPR计算,以实际履行为准)以上合计52263.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很好的朋友,被告因生活周转向原告借钱。在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4.6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8年9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手写补一张《欠条》,载明欠款4.6万元,从2019年10月份开始每月至少还2000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后来直接不予理会原告的催要。为此原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悦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资料、欠条、转账凭证、微信记录。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生活周转向原告借钱。在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八次向被告出借4.6万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4.6万元,从2019年10月份开始每月至少还2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事实清楚,现被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从2018年9月10日计算,按照三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还款方式为从2019年10月份开始每月至少还2000元,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只能从逾期还款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案逾期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故应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逾期利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柯超借款本金4.6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3元,由被告刘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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