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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安与李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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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财保142号
  •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李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安;李毅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42号 申请保全人:李玉安,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李毅,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保全人李玉安因与被保全人李毅借款纠纷,以被保全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2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杨素碧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权证号2013-XXXXX,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玉安以被保全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保全人李玉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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