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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祥、吴剑川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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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024号
  • 案件名称

    许祥、吴剑川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许祥;吴剑川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许祥,男,汉族,1986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吴剑川,男,汉族,1967年出生,湖南省衡东县人,现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许祥与被执行人吴剑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东风牌卡车一辆、东风标致小车一辆以及重骑摩托一辆,因年代较久,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下午与申请人联系(电话内容已上传执行APP),其同意暂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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