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4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438号案件名称
刘彪、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彪;谈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438号原告:刘彪,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三星村11村民组。被告:谈勇,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同春垸村5组。原告刘彪与被告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彪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中秋、倪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290号 下一篇 李选芳、岑运来等岑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琼0108民初4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