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选芳、岑运来等岑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琼0108民初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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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0108民初4398号案件名称
李选芳、岑运来等岑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选芳;岑运来;岑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琼0108民初4398号 原告:李选芳,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玲,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运来,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岑昇,男,汉族,1998年5月出生,居住地址海南省澄迈县。系被告岑运来的儿子。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李选芳诉被告岑运来、岑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玲、被告岑运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选芳与被告岑运来系朋友关系,被告岑运来称其因家庭支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告岑运来转账1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岑运来承诺于2019年11月25日前还清借款,并承诺以其妻子名下的财产予以归还。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清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于是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406.67元(利息按中国入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当庭放弃对被告岑昇追责,不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被告岑运来确认尚欠原告李选芳借款本金2万元,逾期利息1900元,被告岑运来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李选芳付清本息219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17元,减半收取计430.1元,由被告岑运来承担。 审判长纪永明 人民陪审员文玉伊 人民陪审员陈惠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陈雯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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