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斯哈、王白给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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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813号案件名称
马一斯哈、王白给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一斯哈;王白给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马一斯哈,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玉门市。被执行人:王白给也,女,1995年5月1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一斯哈与被执行人王白给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64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981执81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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