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鲁闽、孙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6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669号案件名称
李鲁闽、孙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鲁闽;孙宏伟;邵庆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鲁闽,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玉,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伟,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系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邵庆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上诉人李鲁闽因与被上诉人孙宏伟、原审被告邵庆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鲁闽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鲁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鲁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上诉人李鲁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广林审 判 员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泓泉书 记 员 高婧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一斯哈、王白给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813号 下一篇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安保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