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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生、郭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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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075号
  • 案件名称

    李新生、郭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新生;郭文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生,男性,196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文强,男性,195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人李新生与被执行人郭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郭文强履行法律确定的以下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如下义务。申请执行标的122756.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07月09日、2021年08月05日、2021年08月30日、2021年09月17日、2021年09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无有价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无车辆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郭文强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7.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郭文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09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新生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新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22756.0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1127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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