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5执1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5执1301号
  • 案件名称

    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莎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5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薛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B区一层174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莎车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平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俊审判员    努尔麦麦提·吐尔孙审判员    李宏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瑞瑞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