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何雪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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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65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何雪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何雪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仓库区大道18号旁。法定代表人:王金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路萍,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玉,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雪,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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