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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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案件名称
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寅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心贻湾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NLUR6E。法定代表人:闫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号楼9层03研发室C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法定代表人:陈锦阳,董事长。第三人:白寅初,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德达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暂住天津市南开区(万豪酒店工地)。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寅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5.5元,由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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