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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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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寅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045号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心贻湾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NLUR6E。法定代表人:闫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号楼9层03研发室C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法定代表人:陈锦阳,董事长。第三人:白寅初,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德达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暂住天津市南开区(万豪酒店工地)。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寅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5.5元,由原告天津诺威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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