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尔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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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25号案件名称
许尔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许尔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5号申请保全人:许尔元,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胜忠,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保全人:惠菊菊,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 申请保全人许尔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刘胜忠、惠菊菊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保账户人民币1267059.2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刘胜忠、惠菊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67059.2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中国农业银行和田奴尔瓦克支行尾号8211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苏州东路支行尾号911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9212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苏州路(兵团)支行尾号381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机场支行尾号账户857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和田路分理处尾号1483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天津路支行尾号1513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尾号账户9259(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营业部尾号227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和田市北京路支行尾号704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尾号1898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3291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尾号7164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支行尾号690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天津路支行尾号8219账户(实际冻结0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西虹东路支行尾号4713账户(实际冻结0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友好路支行尾号7386账户(实际冻结0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沙依巴克区支行尾号373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尾号8961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8888账户(实际冻结0元)、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大西门支行尾号235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阿勒泰路支行尾号332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华夏银行营业部尾号9962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尾号7916账户(实际冻结0元)、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597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南湖东路支行尾号173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尾号372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133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西北路支行尾号4611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信银行乌鲁木齐西北路支行尾号457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乌鲁木齐银行诚信支行尾号2428账户(实际冻结0元)、乌鲁木齐银行长春路支行尾号1530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9017账户(实际冻结0元)、乌鲁木齐银行西北路支行尾号7656账户(实际冻结0元)、乌鲁木齐银行黄河支行尾号7730账户(实际冻结0元)、乌鲁木齐银行红山路支行尾号8586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刘胜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光华苑支行尾号3232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尾号899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512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尾号0962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支行尾号4020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7079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659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3729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270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9629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066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玉都支行尾号2904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尾号6570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民乐路支行尾号232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解放东路支行尾号455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尾号461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尾号524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尾号279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迎宾路支行尾号4303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营业部尾号8681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081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尾号4395账户(实际冻结8.86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西虹西路支行尾号0658账户(实际冻结82.85元)、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友好路支行尾号7725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298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八、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尾号8218账户(实际冻结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阿勒泰路支行尾号323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九、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华夏银行营业部尾号998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尾号4689账户(实际冻结0元)、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尾号010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行尾号7966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二、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尾号198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三、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营业所尾号4115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四、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乌鲁木齐银行科技支行尾号5819账户(实际冻结178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十五、冻结被保全人惠菊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山路支行尾号5427账户(实际冻结1072.7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尾号373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67059.2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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