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洲、王青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73号(2021)陕0628执6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73号(2021)陕0628执673号案件名称
杜洲、王青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杜洲;王青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73号(2021)陕0628执673号申请人杜洲,男。被执行人王青昌,男。申请人杜洲与被执行人王青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青昌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杜洲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青昌偿还劳务费19800元(其中10000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支付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贵、王树理、杨海军组成合议庭,黄凤贵承办案件。因被执行人王青昌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未能实际送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青昌在不在该社区居住电话无法打通。本院线下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青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网查,被执行人王青昌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被执行人王青昌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人杜洲,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青昌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劳务费19800元(其中10000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支付完之日止)。未缴纳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9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青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杜洲发现被执行人王青昌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龙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