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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群、刘远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2执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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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保65号
  • 案件名称

    郑海群、刘远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郑海群;刘远重;许志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2执保65号刘远重、许志辉、郑海群:申请保全人刘远重与被保全人许志辉、郑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远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据(2021)湘112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许志辉、郑海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由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查封被保全人许志辉、郑海群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里XX号活力康城X栋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由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因账户内金额不足,没有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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