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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荣、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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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2146号
  • 案件名称

    邓荣、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邓荣;李国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2146号原告:邓荣,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艳,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李国剑,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邓荣与被告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荣负担。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书 记 员 戚瑞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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