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荣、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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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2146号案件名称
邓荣、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荣;李国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2146号原告:邓荣,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艳,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李国剑,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邓荣与被告李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荣负担。审 判 员 张媛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伶姣书 记 员 戚瑞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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