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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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10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万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0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万春,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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