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祥、谭集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1民特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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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特249号案件名称
罗祥、谭集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祥;谭集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1民特249号申请人:罗祥,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强,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谭集华,男,193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代理人:谭志玲(系被申请人谭集华之女),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人罗祥申请宣告谭集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祥称,申请人罗祥系被申请人谭集华外孙,系被申请人谭集华之女谭茂琼之子。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谭集华之女谭茂琼因交通事故死亡,现需要被申请人谭集华参与谭茂琼的赔偿事宜,而被申请人谭集华年事已高,耳朵失聪且出现老年痴呆症状多年,于2021年8月11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谭集华目前精神状态符合老年性痴呆,其认知功能减退,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谭集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谭志玲称,同意宣告谭集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申请人罗祥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罗祥系被申请人谭集华外孙。被申请人谭集华目前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常辨识家人,不能识路。2021年8月11日,经谭志玲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谭集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谭集华目前精神状态符合老年性痴呆(病情为中—重度),其认知功能减退,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集华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罗祥请求认定谭集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谭集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纯凯书 记 员 杨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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