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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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9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袁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营业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负责人:李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袁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信用卡逾期本金15959.95元、利息1417.66元、费用6537.65元,合计23914.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9元、执行费2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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