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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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67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刘思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与繁荣街交叉口123号。负责人:姜晓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振兴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思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思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社区8栋2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与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刘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黑052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8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思伟在龙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账户。被执行人集贤县金旺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进行划拨后,其余账户内仅剩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刘思伟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该车辆。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债权到位金额4910.00元。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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