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丹君与舒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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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1142号案件名称
季丹君与舒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季丹君;舒加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1142号原告:季丹君,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舒加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丹君诉被告舒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琳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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