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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秋荣、胡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5执恢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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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7505执恢21号
  • 案件名称

    梁秋荣、胡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秋荣;胡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梁秋荣,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被执行人:胡星,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秋荣与被执行人胡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5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奉吉审判员  张俊东审判员  路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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