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秋荣、胡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5执恢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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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505执恢21号案件名称
梁秋荣、胡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秋荣;胡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梁秋荣,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被执行人:胡星,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秋荣与被执行人胡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5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奉吉审判员 张俊东审判员 路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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