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梦雄、彭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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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00号案件名称
邱梦雄、彭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邱梦雄;彭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00号申请人邱梦雄,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申请人彭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邱梦雄与被申请人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梦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江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颜润生名下的湘K×××××小型轿车和湘K×××××小型普通客车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梦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江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颜润生名下的湘K×××××小型轿车和湘K×××××小型普通客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锋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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