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繁平、湖南艺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5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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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5280号案件名称
伍繁平、湖南艺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伍繁平;湖南艺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280号原告:伍繁平,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镁,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艺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艺源颂雅小区9栋208房。法定代表人:申永兴。原告伍繁平诉被告湖南艺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繁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繁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繁平负担。审 判 员 盛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赟书 记 员 胡赟(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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