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登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1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143号
  •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登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登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14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林登塔,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登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又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