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林、王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1026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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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772号案件名称
王锡林、王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水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宋水涛,男,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11300018。被执行人:王锡林,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02270013。被执行人:王海霞,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系王锡林之女,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08120020。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9264D。法定代表人:王锡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水涛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1026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水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83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用其位于柞水县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房XX号(房产证号:陕2016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076号,面积:89.71平方米)房屋一套给予申请执行人宋水涛,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宋水涛借款,双方本案债务结清,后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配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被执行人王海霞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6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〇一年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刘 鑫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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