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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林、王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1026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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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772号
  • 案件名称

    王锡林、王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水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白建敏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宋水涛,男,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11300018。被执行人:王锡林,男,生于1952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02270013。被执行人:王海霞,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系王锡林之女,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08120020。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9264D。法定代表人:王锡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水涛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1026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水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83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用其位于柞水县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房XX号(房产证号:陕2016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076号,面积:89.71平方米)房屋一套给予申请执行人宋水涛,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宋水涛借款,双方本案债务结清,后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配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被执行人王海霞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6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二〇二〇一年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刘  鑫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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