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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恢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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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恢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李霞;杨授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7KW33。法定代表人:康龙被执行人: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大泽山镇棣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56936693K。法定代表人:杨授峰,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住所地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尚家山矿区,组织机构代码86313622-9。经营者:杨授峰,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民营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8631397108。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被执行人:李霞,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授峰,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执行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李霞、杨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依据(2017)鲁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451,993.49元、罚息及复利732,994.6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自2017年7月22日开始按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924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进行了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申请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授峰名下的位于山东省莱州市城区(权利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2号,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房屋,但因无人况买流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两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0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琳琳电话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潘锦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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