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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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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31号
  • 案件名称

    李永利、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永利;辩护人意见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8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永利,男,1978年8月2日出生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新民市XX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值班律师李贵杰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10号指控事实2021年3月2日22时许,李永利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八家子早市与外环交汇处交通岗等红灯时被佟星驾驶的辽A8938D小型轿车追尾。民警将李永利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永利血液中检测也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73.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利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永利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永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永利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景连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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