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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凯、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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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269号
  • 案件名称

    王延凯、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延凯;徐速进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269号原告:王延凯,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庆阳化工厂退休职工。被告:徐速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辽阳市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经营者,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夫妻关系),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王延凯与被告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延凯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凯以“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速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原告预交),均由原告王延凯负担。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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