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礼柱、周雅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4民初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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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4民初4010号案件名称
董礼柱、周雅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礼柱;周雅静;盘锦大江户温泉养生庄园有限公司;辽宁一田文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4民初4010号原告:董礼柱,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周雅静,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大江户温泉养生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田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一田文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董礼柱、周雅静诉被告盘锦大江户温泉养生庄园有限公司、辽宁一田文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礼柱、周雅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礼柱、周雅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礼柱、周雅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0元,应予退还25.00元。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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