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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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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2611号
  • 案件名称

    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宁汉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2611号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育新街0039栋101户。负责人:袁召永,该公司经理。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11号迅达科技园办公楼201。法定代表人:伍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宁汉辉,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汉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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