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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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2611号案件名称
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宁汉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2611号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育新街0039栋101户。负责人:袁召永,该公司经理。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11号迅达科技园办公楼201。法定代表人:伍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宁汉辉,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汉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迅达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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