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彭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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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92号案件名称
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彭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彭贵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翠云路28号渝鸿御景源1幢1-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1679G。被执行人:彭贵,男,汉族,1973年08月15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贵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 000元、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彭贵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彭贵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贵名下的部分银行和财付通账户。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彭贵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贵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彭贵户籍地查找其下落,现彭贵未在户籍地居住,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彭贵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旺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000元、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吴 越书 记 员 胡 月-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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