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舟服装设计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6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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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62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舟服装设计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杰舟服装设计工作室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624号之二原告: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上海杰舟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方,职务不详。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舟服装设计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凯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畅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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