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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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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54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铜飞。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475159.3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12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074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前往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铜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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