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敏、卞玉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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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2205号案件名称
魏国敏、卞玉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国敏;卞玉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2205号申请人:魏国敏,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卞玉龙,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魏国民与卞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182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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