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民、张随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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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166号案件名称
李永民、张随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永民;张随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民,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随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李永民与张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1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3-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张随成名下有登记车辆;(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8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张随成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3、划拨张随成银行存款2249.5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4、2021年9月2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随成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5、张随成名下登记的车辆(车牌号:豫Q×××××),经查询: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没处置价值。6、向张随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侯新荣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永民,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向其送达了终本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1727民初007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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