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4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41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41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1779076-4。负责人:张猛,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海,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本院已申请将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或查封房产暂时不宜处置,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张玉冬执行员 刘皓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永民、张随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166号 下一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781号